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214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告 陳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行後段至第五行關於「...;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更正為「...;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主文關於違約金之計算,有顯然之誤載,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