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65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春山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65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8月21日下午2時2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謝宗霖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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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46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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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暨起息│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臺幣)│日(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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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02月28日│189,471元│95年03月01日│AVB0000000│春山科技實│臺灣土地銀行
│││││業有限公司│岡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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