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劉綉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陽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2,13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