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16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6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劉綉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陽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02,136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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