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2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2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務人 李子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子芹於民國93年4月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472,757元,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621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子芹│自民國94年11│至民國104年│按年息百分之20│││197412││月24日起│8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002│新臺幣│李子芹│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9│││116917││4月18日起││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