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簡字第14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簡字第14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簡字第146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105年度審易字第1898號),判決如下:
主文許智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許智凱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或施用,是核被告許智凱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本件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仍未能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雖有不該,惟念及被告於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被告之犯罪所生危害、生活、家庭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元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
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被告許智凱男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智凱前於民國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26、4022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02年4月17日至104年4月16日止。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於105年1月20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由警於105年1月20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鑑定許可書採集其所排放之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及甲基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許智凱於警詢│伊最後一次施用甲基安非他│││及偵查中之供述│命是在104年12月9日云云。│├──┼────────┼────────────┤│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被告於上揭時、地經採集之│││檢察署鑑定許可書│尿液送鑑驗結果為安非他命│││、臺中市政府警察│、甲基安非他命陽性等事實│││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八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V000000號)、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代碼編號││││:V000000號)││└──┴────────┴────────────┘
二、核被告許智凱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檢察官黃琬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宗霖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