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六九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一次,即將屆期,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