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六號
原告丙○○○
庚○○丁○○戊○○乙○○甲○○辛○○己○○訴訟代理人 丁振發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壬○○住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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