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1588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886號,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20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被告甲○○無罪,認事用法,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並引錄音內容證明被告知悉所出售之房屋為海砂屋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被告並未告知 伊之 房屋為海砂屋,原判決並無不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