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七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號、第一○二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嗣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二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雖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並宣告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惟本件乃受刑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同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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