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補字第37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板補字第3796號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賴暐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政茂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元。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葉子榕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