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間,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形,而為公訴人提起公訴。然查被告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被發現溺水死亡,此有彰化縣警察局二林分局九十一年九月三日林警刑字第0九一00一二四0二0號函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