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十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判決(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十二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四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確定。竟於緩刑保護管束期間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以九十一年訴字第三二三號判決有期徒刑九月,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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