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己○○
辛○○丁○○庚○○戊○○被告丙○○兼右法定代理人乙○○
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0四號過失致死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冷明珍法官吳褔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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