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聲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二三四號
異議人甲○○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所為之處分(桃監裁五字第五二─D九A三二四八○一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遭舉發之地點為台一線縱貫道左轉外環道之環東路口,該處燈號時間短,車輛多(貨櫃車尤多),該日碰巧有貨櫃車擋住視線,異議人當時只有闖黃燈之嫌,並未闖紅燈,請相關單位做好號誌燈號之控管,並能裁處最輕之裁罰,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汽車行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再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三條亦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固承認有於右開時、地,駕車經過該處,惟否認其有闖紅燈云云。經查:異議人於本院調查時自承:當天交通很擁擠,因為燈距很短,要等很久才有辦法左轉,伊前面有很多車子,都是貨櫃車,伊跟著貨櫃車走,被貨櫃車擋到,看不到標示,以為還是綠燈,等伊看到燈號時已經是過停止線等語。是異議人既知當時該路段之交通擁擠,燈距時間又短,隨時有可能轉變為紅燈,即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確認燈號並未轉為紅燈,且其在燈號轉換前確能通過該路口,才能左轉前進;惟異議人明知伊視線被車身較高之貨櫃車擋住,卻未與前車保持適當距離,先在停止線前暫停,確認路口燈號是否仍為綠燈,即貿然緊跟在前車之後左轉,顯見異議人係為爭取時間搶轉,致過停止線後才發現燈號已係紅燈,則異議人縱無闖紅燈之直接故意,但其既可預見燈號已轉為紅燈,仍甘冒風險搶轉,實亦具有闖紅燈之未必故意。至該處之燈號、燈距,應如何控管,係屬公路管理機關應行檢討改善之問題,與本件異議人駕車是否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尚屬無涉。綜上所述,異議人違規之事實,應堪認定。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惠霞法官游士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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