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聲明暨理由及繕本二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蔡孟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訴聲明暨理由及繕本二份。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蔡孟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