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東簡字第1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証據及所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及証據中關於「 毛竹 重一.二公克」應更正為「重一點二公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適用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