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簡字第6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竹簡字第六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交付原告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伍拾貳張(每張股票之股數均為壹仟股)。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向被告購買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固網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六十二張(每張股票之股數為一千股,且未特定股票號碼),原告並於當日給付價金,然被告僅交付十張股票,尚未交付其餘五十二張股票,為此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交付台灣固網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五十二張等語。
二、被告認諾原告之請求,承認確實積欠原告五十二張台灣固網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並表示正在辦理過戶之手續等情。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業於本院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中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該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述說明,即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次按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就原告前揭請求,既係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自應依前述法條之規定,對被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雷雅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洪儷容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