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一五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乙○○所涉詐欺案件,已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經本院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德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