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一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