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簡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簡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簡附民上字第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
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介石 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謝慧敏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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