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五號
原告乙○○
甲○○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廖克明 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二二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邱滋杉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