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七三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判決(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七三二號),處有期徒五月,緩刑四年,並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然受刑人屢傳、拘提不到,此有傳票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戶籍謄本可稽,其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四款之規定,情節重大,應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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