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債權人 鄭清坡 債務人 詹石福 即永迪精品店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債務人邱博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玖萬貳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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