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添棟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嵇維梅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檢附執行名義即支付命令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以東院節114司執地字第3462號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於同年月10日收受該補正函後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本院執行處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