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6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許添棟   住○○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嵇維梅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經定期間命補正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然未檢附執行名義即支付命令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5日以東院節114司執地字第3462號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惟債權人於同年月10日收受該補正函後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及本院執行處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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