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亦規定甚明,故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尚須符合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此觀諸該條文之規定甚明。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準此,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符合上開要件,若不符合而無從補正者,本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負欠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合計達新台幣(下同)2,331,045元,未逾1,200萬元,已不能清償債務。又前於英威達遠東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僅收入48,000元,而其於民國95年11月6日與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簽立協議書,每月應繳納之協商金額為31,000元,扣除協商金額後,薪水已難以維持每月生活必要開支,且需扶養2名子女及父母,故僅繳納至97年6月間毀諾,顯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於本件聲請後,聲請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依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後,條件為兩階段還款方案,自98年1月起,分72期零利率,於1至71期以每月2,40
0元分期償還及第72期當月清償549,598元,於第一階段分期還款到期前3期,再就尚未清償之債務餘額,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協商第二階段分期還款協議內容,另簽訂協議書至全部債務清償為止一情,已據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陳報在卷,且經本院於97年12月2日開庭詢問聲請人,聲請人當庭表示現每月能以6,000至7,000元之還款方案清償債務,可見上開協商方案應為聲請人清償能力範圍之內所得支應。基此,以聲請人之收入現況,依上開協商方案尚無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之要件,且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故應予駁回其更生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吳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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