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165號

原告 陳香戎

被告 王重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顏麗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