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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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83號聲請人 葉文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秋輪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曾秋輪向本院聲請就坐落台中縣○○鄉○○段○○○○號土地及其上826建號建物,准予抵押物拍賣裁定。惟聲請人未補正上開不動產之設定契約書、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裁定命七日內補正,然聲請人於99年7月13日經合法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