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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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敦志
陳建平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鄭世脩律師被告 黎振璿 選任辯護人 許華雄 律師被告 吳政鋼
林群量 張茗嘉 (原名 張景光 )
) 林永斌 鍾承鈞 上5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敦志、陳建平、黎振璿、吳政鋼、林群量、張茗嘉、林永斌、鍾承鈞均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敦志等8人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業據其等供承不諱,亦據共犯及相關證人證述在卷,並有通聯譯文及毒品扣案足佐,犯罪嫌疑重大,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存在,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99年6月24日執行羈押,於同年9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2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99年11月16日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