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5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楊瓊雅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丁○○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蔡碧仲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振榮 律師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9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更正增加「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6172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更正增加「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6172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李秋瑩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