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彥人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彥人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王彥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 黃健治 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毒品等件在卷可稽,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尚有共犯「 藍仔 」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自民國99年6月21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並於同日執行,復於同年9月21日以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而裁定自99年9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及禁止接見通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因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另本案尚未經本院調查證據完畢而判決,且有共犯「藍仔」未到案,若准接見會面或通信,恐有互通訊息之情形,自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