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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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出入境許可
室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家慧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婉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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