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773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分行國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8月18日起至民國105年8月1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原名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改名為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聲請人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84年9月8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6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98,14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臺北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貸款契約書及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尹之玲┌─────────────────────────────────────────────────────────┐│附表:95年度拍字第177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0000-000│建│││337│10分之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77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四│││││││││││││││積││備考││││││材料及│層││││││││││││建築││││││││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材料│台│遮│位│││││││││││││││││││││││││││├──┼─┼──────┼────┼────┼─┼─┼─┼─┼─┼─┼─┼─┼─┼─┼─┼─┼──┼─┼─┼─┼───┼───┤│001│16│台南市南區中│台南市南│5層樓房│76│││││││││││76│鋼筋│10││平│全部││││47│華西路1段○○○區○○段│國民住宅│.5│││││││││││.5│混凝│.4││方│││││0│巷5號4樓│0000-000│鋼筋混凝│4│││││││││││4│土造│8││公│││││││地號│土造││││││││││││││││尺│││├──┴─┴──────┴────┴────┴─┴─┴─┴─┴─┴─┴─┴─┴─┴─┴─┴─┴──┴─┴─┴─┴───┴───┤│含共同使用部分鹽埕段16463建號,權利範圍:1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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