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6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俊雄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1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蘇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蘇俊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25日│99年12月2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733號│字第24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六簡字第14│100年度易字第167號│││實││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月14日│100年3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六簡字第14號│100年度易字第167號│││決├────┼─────────┼──────────┼─────────┤││判決確│100年5月11日│100年3月3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執│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字第1230號│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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