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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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邦仁
訴訟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陳秀桂 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
伍拾捌萬肆仟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10,000元x租約存續期間1年(即
自民國97年7月26日起至98年7月25日止)=4,920,000元
二、每月租金430,500元x租約存續期間4年(即自98年7月26日起
至102年7月25日止)=20,664,000元
三、以上合計為25,584,000元(4,920,000元+20,664,000元=
25,58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