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5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郭又菘
       曾姵綸
被   告  黃仙紋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50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5月18日下午4時2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6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賴佳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與伊簽立「晶鑽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約定
循環使用核准之額度,借款期間自核准次日起算為期一年,
利率依其逾期時之年利率17.8%計算,並約定以帳號000000
000000為指定貸款往來帳戶。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款時,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應按上開利率1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
未依約還款,迄今尚欠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還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條款
、存摺存款未登摺資料、台幣存放款歸戶查詢、查詢交易明
細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賴佳慧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80元
合計1,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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