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新生活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淑瀞
相 對 人 萬世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玄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6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新生活社區管理委員會」之記載,
應更正為「新生活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