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1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被 告 陳俊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零柒拾貳元自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
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