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13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董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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