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774號
原   告  范湘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麟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說明「請求
被告開放該車位基地供共同所有人停車」是否亦為訴之聲明,若
是,請陳報因被告開放該車位基地供共同所有人停車,原告所得
受之利益若干,俾確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應適用之訴訟程序
,並提出原告之土地及見未登記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
,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
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5
款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起訴狀未記載訴之聲明,理由中僅說明「請求被
告開放該車位基地供共同所有人停車」,然不知是否亦為訴
之聲明,致無從確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應適用之訴訟程
序,且未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致不知原告是否為土地
之共有人。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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