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988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許晏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柏崴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1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