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 游許素貞 即源力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 律師複代理人乙○○住被告慶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市○○○路○段○○○號七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裁判日期欄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B書記官賴瓊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