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度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6年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二四號
抗告人乙○○
丙○○庚○○己○○辛○○丁○○相對人甲○○
戊○○訴訟代理人 施西田右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本院所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茲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本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五月十日所為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屬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上述規定,不得對該裁定提起抗告,法又無特別規定補繳裁判費之裁定得提起抗告,是抗告人對本院所為上述裁定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後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楚汝聰~B2法官陳憲智~B3法官邱森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盧東煥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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