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記載的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記載一張支票,經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三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至今仍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甘大空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李銷勳~F0~~T40~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1│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九│十四萬八千│AO7097││││嘉義分行│月十日│二百五十九│7││││││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