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
原告丙○○
乙○○?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對本院補費裁定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裁定抗告駁回,亦有該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七四八號裁定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一份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柯月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