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葉賢良 訴訟代理人 許明城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前,被告早於九十二年四月六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故被告既於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前已死亡,其自無當事人能力,即無為當事人之資格,且其情形亦無從補正,其起訴自屬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自應由本院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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