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三九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數位通電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宇樑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一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前以聲請人積欠票款共新臺幣(下同)一十三萬五千元,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為恐聲請人脫產隱匿,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為由,聲請本院准予對聲請人之所有財產在債權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五一0號裁定准許後,依本院九十年度執全字第九0六號假扣押執行在案,然相對人迄未起訴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該假扣押及假扣押執行卷宗,暨向分案單位查明無訛。揆諸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賴秀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書記官胡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