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強盜、殺人未遂等罪,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結夥三人、攜帶兇器強盜、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以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罪嫌重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執行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起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益
法官黃仁勇法官黃義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