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1244號
原 告 吳梅珍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邵寶華 (更名前:邵寶
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139,000,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