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6年度新小字第40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6年度新小字第40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嘉展
       楊勝浩
       陳威龍
被   告  張雨晴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新小字第402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6年12月4日下午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記官 任婉筠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
年五月十六日起按月收取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捌
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
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任婉筠
法官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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