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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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偽造文書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偽造文書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93年12月中旬至│94年3月17日│94年9月30日│││94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毒│臺中地檢94年度偵│臺中地檢94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90、5525│字第162799號│字第16279號、毒│││、5905號││偵字第6622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事實審││2627號│188號│188號││││││││├────┼────────┼────────┼────────┤││判決│95.02.24│95.04.20│95.04.20│││日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95年度訴字第││判決││2627號│188號│188號││├────┼────────┼────────┼────────┤││判決│95.03.27│95.05.22│95.05.22│││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216、2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3項、第10條第2項│3項、第10條第2項│├────────┼────────┼────────┼────────┤│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5年度執│臺中地檢95年度執│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3724號│字第4911號│字第4911號│└────────┴────────┴────────┴────────┘